2021年5月6日,常州市、三亞市等5個垃圾焚燒項目被國家發展改革委評為“綠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典型案例”,正面肯定了部分垃圾焚燒項目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但需要警惕的是,在“PPP模式”下,企業作為生活垃圾焚燒的建設運營單位,在環境合規的前提下,具有天然的逐利屬性。 面對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天平,政府監管、環保組織發聲、公眾參與等“外部壓力”必不可少,企業積極的“自我環境認知”帶來的主動環保投入對于推動持續降低垃圾焚燒的環境風險同樣不可或缺。 垃圾焚燒的“PPP模式” 2000年,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第一批),將垃圾焚燒處理設備納入名錄,自此拉開了我國鼓勵發展垃圾焚燒處理的序幕。 2012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垃圾焚燒發電價格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801號),開始執行全國統一垃圾發電標桿電價每千瓦時0.65元,電價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25元。 2015年,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6部委為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等,聯合印發了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為社會資本參與垃圾焚燒等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開辟了窗口,即“PPP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截至2021年10月31日,在政府全方位的鼓勵下,我國在運營焚燒廠共有642座,垃圾焚燒能力達73.4萬噸/天,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焚燒處理率約45%[1]。 “PPP模式”則逐步成為了新建的垃圾焚燒項目的主流模式:企業投資運營,盈利主要來自于垃圾處理費和電價補貼,地方政府負責垃圾收運,并承諾垃圾保底量[2][3]。 但是,政府和企業的利益訴求可能并不一致。 在垃圾焚燒廠建設運行中,政府的目標是完成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避免“垃圾圍城”,而企業的天然屬性是逐利,二者利益的不完全匹配很可能導致環境安全隱患的出現。 企業的“環保動機” 企業的環保行為一般受到來自“外部壓力”和“自我環境認知”兩方面的影響。其中,外部壓力包括政府、資本市場、環保組織、消費者等主體,“自我環境認知”往往與自愿型環境規制[4]相關,比如管理層的環保認知對于企業履行環境責任有顯著的正面影響[5]。 隨著垃圾焚燒企業“外部壓力”的逐步增強,全國垃圾焚燒廠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等煙氣常規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開始逐漸合規,但多項研究[6][7]表明,在生活垃圾焚燒廠附近,以重金屬、二噁英、多溴聯醚等有毒有害物質在環境介質中仍能夠被檢出,環境暴露風險依然嚴峻。 項目團隊認為,國家法律標準只是底線,對于潛在環境風險巨大的垃圾焚燒行業而言,如果想要持續推動垃圾焚燒企業降低環境風險,“自我環境認知”與“外部壓力”一樣不可或缺。 企業的“自我環境認知” 垃圾焚燒廠一般全稱為“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按照名稱和功能做分解,可以分為“垃圾焚燒”、“發電”兩個部分,即垃圾焚燒發電廠既具有“垃圾焚燒”處置的環境效益,又具有“發電”這一能源化的經濟效益。 觀察發現,基于兩種效益的疊加,不同政府部門或企業對垃圾焚燒廠的稱謂截然不同。 比如,城鎮生活垃圾主管單位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等政府部門一般稱之為“垃圾焚燒廠”,生態環境部、財政部等部委一般稱之為“垃圾焚燒發電廠”或“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垃圾焚燒企業則自稱“垃圾焚燒發電廠”、“垃圾焚燒項目”或“垃圾發電廠”。 但出乎意料的是,竟有個別垃圾焚燒企業自稱“電廠”。 項目團隊認為,企業的自我稱謂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企業管理層對垃圾焚燒的思考和定位,由此提出疑慮: 自稱“電廠”的垃圾焚燒企業會不會傾向于將自身視為“將熱能或動能轉換為電能的設施”,從而容易關注經濟效益而輕視環境效益? 帶著疑問,項目團隊檢索了旗下均擁有超過18座在運行垃圾焚燒廠的10家大型垃圾焚燒企業,包括:光大環境、三峰環境、深能環保、康恒環境、偉明環保、中節能、瀚藍環境、綠色動力、海螺創業和浙能錦江環境。 項目團隊發現,“電廠”、“環保電廠”、“環保發電廠”、“垃圾發電廠”、“垃圾發電項目”、“環保能源發電廠”、“垃圾焚燒發電廠”、“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垃圾焚燒廠”、“垃圾焚燒項目”等多個稱謂出現在了10家大型垃圾焚燒企業的新聞報告中,詳見表1。 表1.10家企業對外發布信息對“垃圾焚燒廠”的稱謂 按照對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二元劃分繪制坐標軸,項目團隊將稱謂分為三類,包括: 第一類,更關注經濟效益的“電廠”; 第二類,更關注環境效益的“垃圾焚燒廠”、“垃圾焚燒項目”; 第三類,既關注經濟效益又關注環境效益的“環保電廠”、“環保發電廠”、“垃圾發電廠”、“垃圾發電項目”、“環保能源發電廠”、“垃圾焚燒發電廠”、“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等。 詳見圖1。 圖1.各稱謂在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坐標軸上的分布 企業的“環境表現” 垃圾焚燒企業的“環境表現”是否會受到企業的“自我環境認知”影響呢?具體而言,在國內垃圾焚燒企業普遍實現常規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基本達標的情況下,使用“電廠”稱謂的企業與其他企業相比,“環境表現”是否會存在明顯差距? 如表2所示,“浙能錦江環境”不僅在日常的新聞發布和年報[8]“經營與財務回顧”板塊稱垃圾焚燒廠為“電廠”,而且在年報的主席致辭“社會責任”板塊稱垃圾焚燒廠為“電廠”?梢哉J為,“浙能錦江環境”認為垃圾焚燒廠是“電廠”的觀念不是偶然。 表2.“浙能錦江環境”使用“電廠“稱謂的場景 根據“企業污染控制措施的環保標準越高,向環境排放的污染物越少,需要支付的經濟成本就越高”[9]這一常識,項目團隊認為,積極的“自我環境認知”能夠推動企業進行環保投入,從而持續改善企業的“環境表現”。 那么“浙能錦江環境”偏重經濟效益的“自我環境認知”和它的“環境表現”是否存在關聯呢? 據此,項目團隊以青悅數據[10]的環境績效分析為參考,橫向比較2021年10家大型垃圾焚燒企業的“環境表現”,嘗試探索垃圾焚燒企業“自我環境認知”和“環境表現”的關聯。 環境相關表現包括:污染物濃度(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氫)、排放穩定度(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氫)、超標排放、數據完整度、工況說明、CEMS備注、爐溫異常、爐溫穩定度、爐溫完整度、爐溫備注等共10大項18小項。 觀察發現,“浙能錦江環境”旗下垃圾焚燒廠在14個小項上與同行業其余9家大型企業相比,普遍表現較差。 其中,18個小項中除二氧化硫污染物濃度、氮氧化物污染物濃度、CEMS備注、爐溫完整度4項目分別排名2、5、8、5外,其余14項均排名后兩位(9或10),詳見表3。 總結而言,在“環境表現”上,自動監測數據的分析結果顯示,“浙能錦江環境” 與其他9家大型環境企業相比,存在一定差距。 由此,項目團隊認為“浙能錦江環境”自稱“電廠”的行為和其“自我環境認知”存在關聯。 表3.“浙能錦江環境”旗下垃圾焚燒廠環保相關指標表現 注:項目團隊是在各企業自動監測數據基本達標的情況下,進行的排名分析。 期待企業強化“自我環境認知” 自2015年《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發布后,在國家全方位的鼓勵政策下,社會資本開始大量涌入垃圾焚燒行業,以“PPP模式”建設運營的垃圾焚燒廠逐步占據行業主流。 需要明確的是,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垃圾焚燒廠建設運行的根本底線是“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如果垃圾焚燒企業不能建立積極的“自我環境認知”,僅以短期內的環境合規為目標,盲目重視經濟效益而輕視環境效益,垃圾焚燒的環境風險仍會居高不下。 因此,項目團隊建議: 垃圾焚燒企業應當主動建立積極的“自我環境認知”,從根本上認可垃圾焚燒設施的公共屬性。在日常管理中倡導企業管理層、員工更加關心、關注企業的“環境表現”,從而持續推動降低垃圾焚燒的環境風險。 參考資料: 1.住房與城鄉建設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十四五”城鎮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發展規劃》(下簡稱“十四五”規劃)對“十三五”時期的總結。 2.安信證券,垃圾焚燒發電行業深度:復盤與展望,垃圾發電的進階之路,http://pdf.dfcfw.com/pdf/H3_AP202004191378218131_1.pdf;中原證券,產業鏈一體化運營的垃圾焚燒發電龍頭,http://pdf.dfcfw.com/pdf/H3_AP202010231423164621_1.pdf 3.在2021年12月廣州生活垃圾焚燒處理服務項目招標文件中,取消了“保底量”說法,https://www.solidwaste.com.cn/news/330219.html 4.潘翻番,徐建華,薛瀾,自愿型環境規制:研究進展及未來展望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20,30(01) 5.路江涌,何文龍,王鐵民,劉穎,外部壓力、自我認知與企業標準化環境管理體系,經濟科學-2014,Vol.36(1):114-1256 6.聶海峰,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燒廠多溴聯醚(PBDEs)分布特征及危害評價[D].中國地質大學(北京),2015 7.邱言言,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健康風險研究[D],南京大學,2020 8.浙能錦江環境2020年年度報告,http://www.jinjiang-env.com/uploadfiles/202104/16180380452632.pdf 9.劉建國,“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科學內涵與相互關系解析,環境與可持續發展. 2020,45(05) 10.青悅數據網址:http://esg.epmap.org/gipp?tab=2 (編輯:逍遙客) |